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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招生管理办法
2021-03-23 16:42 冯海芬 

延安大学高等继续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招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继续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招生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确保我校高等继续教育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指的函授站是指我校在校外举办且在教育厅履行正常备案手续的函授教育辅导站。严禁函授站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函授站招生办学应遵循属地原则和就近入学原则。

第二条 招生区域

1.依据各函授站设站备案时的区域,要求函授站严格遵守属地原则,只能在设站地区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因西安市生源较多,延安大学在省内各地市也均设有函授站且具有多年合作关系,充分考虑上面两个因素,现规定凡是西安市内设立的函授站均可在西安市任何区域内开展招生宣传,但不能跨至其它地市开展招生宣传;凡是西安市以外的其它各地市函授站则仅允许在设立函授站所在地市开展招生宣传;因西咸新区暂无明确报考确认行政权属,西咸新区设立的函授站则在西安市和西咸新区开展招生宣传。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则属于跨区域招生。

第三条 招生宣传

1.坚决杜绝跨区域和虚假承诺宣传,严禁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招生,扰乱招生市场秩序。

2.各函授站在招生宣传时应明确告知考生我校函授站生源分配原则(按照报考属地划分,申请在工作地函授站就读时需提供工作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由学员自行负责,弄虚作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分配原则见第四条生源划分办法)。

3.各函授站生源在报考填报信息时必须留有本人能直接接收录取通知书的通讯地址,且在通讯地址前面填写报考相关函授站的代码。

4.各函授站自制的招生宣传资料须经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生源划分

1.为坚决杜绝跨区域招生,方便考生就近入学。西安市区域内(包括西咸新区)所有生源在遵循报考属地的原则上再按照代码划分;其他各地市生源按照报考属地划分。

2.原则上不允许考生转站,确因工作地和报考属地不一致,为了考生能就近入学,必须由考生本人出具工作证明书,工作证明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如下: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属地、拟转入站点、工作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单位人事部门电话、单位地址、工作起始时间等,以上要素缺一不可,信息不全者一律不予转站,如有缴纳社保等其他充分证明材料也可同时提供。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站手续,转入站点须为考生报考时填报相应代码的函授站。

3.申请转站学生的证明材料必须在我校划分生源前由学生本人亲自交我校审核,我校可向考生报考属地函授站公布,如属地函授站对考生工作证明书有疑议,可持充分证据向我校投诉举报。

4.坚决禁止函授站包办或帮助考生弄虚作假,如有此类情况,一经查实,从下一年度起将终止与该函授站的合作关系并撤销该函授站,同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激励办法

为激励我校函授站规范办学的积极性,对于在招生规范有序、组织教学过程充分、按时缴纳学费且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的函数站,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综合考核评价及推荐的基础上,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可给予相关函授站在签订次年办学协议书时增加5%的返点奖励。

第六条 惩处办法

1.在成人招生宣传过程中,若有函授站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开展跨区域招生宣传,被户籍所属地(报考地)函授站掌握充分证据并投诉后,一经查实,该函授站本年度所有属地学生将无偿划归所属地(报考地)函授站,同时扣除该函授站第一学年所有学生总学费的10%作为处罚。

2.考生在报考时须留本人能直接接收录取通知书的通讯地址,坚决不允许函授站组织大批量考生留同一指定通讯地址,否则,将扣除该函授站第一学年所有学生总学费的5%作为处罚。

3.各函授站须在网上报名前提供考生预报名名单,供划分生源时参考。对在报名结束后仅掌握属地考生名单(疑因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名单),且不能提供在招生宣传过程中与考生有过咨询指导互动等充分证据,无理索要学生的函授站,我校不予受理并在下一年度起将终止与该函授站合作办学。  

4.对因与有关中介或个人合作招生的函授站,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该函授站承担,且撤销该函授站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有关规定如有和以前不同,则以本管理办法为准。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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