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力量,增强办学活力,提高成人教育竞争力和适应力,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培养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规范校外成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良好的办学声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函授站(教学工作站)
1.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的设立原则
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的设立原则首先是为吸引生源,扩大规模,方便学员学习;其次是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的设立不影响、不挤占校本部已形成的生源市场,校外教学点的设立拟从严掌握。
2.函授站(教学工作站)设立的地点和条件
为了扩大生源,方便学生学习,函授站(教学工作站)应设在延安市以外的地区,延安市内原则上一般不应再设立。函授站(教学工作站)所在地(单位)必须具有培养规格所要求的基本办学和教育条件及管理能力,某一专业每期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40人,否则该专业的学生必须回到校本部或就近的函授站(教学工作站)参加学习。
3.函授站(教学工作站)设立的程序
函授站的设立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具体报考生源情况提出报告,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教学工作站或校外教学班由各院(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4.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的管理
函授站(教学工作站)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职责权限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备案,符合国家政策,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函授站(教学工作站)必须执行延安大学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达不到标准或者不按要求组织教学的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继续教育学院有权予以撤消;函授站(教学工作站)必须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制订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籍管理的要求实施教学和管理工作,在教师聘任、教材选用、面授和考试等环节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其成绩不予承认,同时,为了保证教育质量,继续教育学院每年至少要确定1-2门骨干课程作为统考课程,统考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5.函授站(教学工作站)的管理费用
函授站(教学工作站)或校外教学班均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因当地政府规定费用标准,或因市场情况变化需另外确定学费标准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费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其中学费收入的20%上交学校财务,5%-7%作为继续教育学院对函授站(教学工作站或校外教学班)的管理费用,75—73%作为办学和教育费用。其它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教育费用由教学单位和函授站(教学工作站或校外教学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分配办法和使用管理办法,费用的支取必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二、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
1.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的形式
联合办学是指社会有关单位(部门)为了满足本单位职工学习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需要,由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学生要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批准正式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资格,由我校负责实施教学过程的一种办学形式;委托办学是指社会有关单位(部门)确定培养专业和培养规格、目标,并由该单位选派人员参加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报名考试和招生工作,经省招生办录取审批取得学籍资格,由我校提供办学和教育条件、负责组织教学和管理过程的一种办学形式。
2.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的管理
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按照培养规格所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学籍管理,实施教学和管理工作。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主要由被联合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校只负责具体教学过程,并监督教育质量和有关制度的贯彻落实。委托办学的管理工作、教学工作执行我校相应专业和相应办学形式的规定。
3.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的费用管理
联合办学必须根据学校相应专业、相应形式规定的学费标准,按照注册的正式学生人数向学校财务交纳20%的学费。其它教育费用由教学单位与被联合单位协商确定。委托办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分配使用办法等执行学校相应专业、相应学习形式的规定。联合办学和委托办学的学费超过学校标准的部分,由教学单位与被联合单位自主支配。
三、培训
1.培训的原则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培养人才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的教育功能,提高国民素质,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授各种专门知识、技能,适应社会各类人员不断学习、继续教育的要求,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不挤占学校教育资源的条件下,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补习班和专题讲座,为全社会的继续教育服务。
2.培训的时间和形式
培训时间在一年以内者为短期培训,超过一年者为长期培训,培训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教学;培训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不拘一格,各类培训必须有相应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培训结业时原则上只发给写实性的结业证明。
3.培训管理
举办的各类培训,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必须遵纪守法,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培训班内部的管理由主办单位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整个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管理。
4.培训费用管理
(1)短期培训班、补习班、专题讲座等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与被培训单位协商确定。费用开支主要用于教学设备、教学场地的租赁费、管理费和教学费用等,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
上级或者学校指派举办的各类公益性培训,培训费用的标准和来源另行协商确定。
(2)长期培训的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与被培训单位协商研究后确定,其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类专业的相同学习形式的同期收费标准.在校内举办时培训收入的35%上交学校,作为学校管理协调费用和教学设备、教学场地占用费,其余收入作为主办单位的教学和管理费用。
(3)任何形式的培训都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账务公开,民主监督,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再发展。
四、社会考试和报名
社会考试和报名是指社会有关单位、上级单位委托的各类服务性的考试、术科测试、报名等工作。为了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知名度,方便广大考生,增强我校成人教育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应积极争取利用节假日举办各类服务性的社会考试和报名等服务性工作。此项工作政策性、原则性强,影响面大,必须做到周到细致、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收费标准和费用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相应文件的规定,专款专用,以确保承接的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五、上述暂行管理办法是我院总结近年来办学经验和参照兄弟院校的一些常规管理办法,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学校和国家方针政策调整可作修订。
六、本管理办法从二○○二年三月起执行。